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財稅〔2017〕34號
2019-8-30
來源:未知
點擊數: 1951 作者:未知
信息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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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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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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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3-201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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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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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范性文件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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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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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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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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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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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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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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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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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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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3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科技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激勵中小企業(yè)加大研發(fā)投入,支持科技創(chuàng)新,現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研究開發(fā)費用(以下簡稱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yè)開展研發(fā)活動中實際發(fā)生的研發(fā)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guī)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fā)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yè)享受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yè)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fā)布。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的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yōu)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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