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3675000號“閃銀”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武漢中郡校園服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3年12月5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6類“保險、金融服務、基金投資、金融貸款、電子轉賬、信用卡服務、發(fā)行有價證券、經(jīng)紀、擔保、信托”服務上,2015年9月7日獲準注冊。2015年12月7日北京閃銀奇異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自成立至今,先后在45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共1049件商標。被申請人無實際使用爭議商標的意圖。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的代理人電話溝通中,明確表示了其申請商標是通過商標轉讓進行牟利,而非自己使用。被申請人大量注冊商標的唯一目的是通過高額的轉讓費謀取不正當利益。除武漢中郡校園服務有限公司外,被申請人股東劉鳳金、傅發(fā)春還設立了多家關聯(lián)公司搶注商標,其中有兩家是專業(yè)的商標代理機構。因此,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被申請人雖申請注冊商標數(shù)量較多,但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二、裁定結果
經(jīng)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先后在45個類別申請、注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共1049件商標,其注冊數(shù)量龐大。申請人提供的騰訊微博、新浪微博頁面打印件等可以證明申請人在“金融服務”上在先使用了“閃銀”商標,且爭議商標與“閃銀”完全相同,鑒于“閃銀”并非現(xiàn)有固定搭配的詞匯,被申請人的注冊行為難謂正當,因此,除非被申請人可以合理解釋爭議商標的淵源,否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構成巧合的可能性很小。被申請人并未對爭議商標的合理來源進行陳述并予以舉證。綜合考慮以上情形,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合理認為,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商標特有表現(xiàn)形式申請注冊在與申請人商標使用的“金融服務”具有一定相關性的“金融服務、基金投資、金融貸款、電子轉賬、信用卡服務”等服務上,具有不正當利用申請人商標以營利的目的。被申請人的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應鼓勵和支持。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確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實踐中,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均屬于本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本案即屬于構成上述情形的典型案例。
爭議商標: 閃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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